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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正彰顯其威力 最高擬罰款近4000萬元

  • 金融時報
  • 2021-08-09 09:09:30

于2020年3月份實施的新證券法正彰顯其威力。近日,首批適用新證券法懲處財務造假惡性案件已進入事先告知階段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最高擬處以近4000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委辦公室副主任董文媛7月23日通報了三宗財務造假惡性案件處理情況,涉及宜華生活、廣東榕泰、中潛股份。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由于其嚴重破壞市場運行基礎,侵害投資者利益,因而,始終是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執(zhí)法的重點。董文媛表示,近年來,證監(jiān)會持續(xù)加大對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落實新證券法各項要求,切實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成本,強化監(jiān)管執(zhí)法震懾。

罰款金額均超千萬元

宜華生活案是目前擬對上市公司信披違法罰款數額最多的案件。該案已進入告知程序。證監(jiān)會擬對該案違法主體合計罰款3980萬元。

根據通報,宜華生活多年來連續(xù)實施重大財務造假,2016年至2019年,4年虛增利潤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8.24%、98.67%、192.78%和99.37%(按利潤總額絕對值計算)。告知書認定,在2016至2019年這4年間,該公司通過虛構銷售業(yè)務、虛增銷售額等方式虛增利潤27億余元;通過偽造銀行單據、不記賬或虛假記賬等方式虛增銀行資金86億余元;未按規(guī)定披露與關聯方資金往來320億余元。

證監(jiān)會擬對宜華生活案違法主體合計罰款3980萬元,對宜華生活處以60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罰款930萬元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25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的罰款并采取最高10年證券市場禁入。

廣東榕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虛構銷售回款、虛構保理業(yè)務方式,虛增利潤5500萬余元。該公司相關報告未按規(guī)定披露關聯關系、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廣東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證監(jiān)會已經依法對廣東榕泰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本案違法主體罰款合計1450萬元,對廣東榕泰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罰款330萬元,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0萬元至160萬元不等的罰款。

中潛股份2019年虛增營業(yè)收入3720余萬元,虛增營業(yè)成本1150余萬元,導致虛增營業(yè)利潤2570余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2.08%。同時,中潛股份存在2019年年度報告未按規(guī)定披露關聯交易、2020年披露的相關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情況。該案已進入告知程序,證監(jiān)會擬對本案違法主體罰款合計1540萬元,對中潛股份處以350萬元罰款,對2名主要責任人員各處以200萬元罰款。

打則“痛擊筋骨”

從處罰金額來看,三宗財務造假案處罰均超過千萬元,體現了新證券法下監(jiān)管部門從嚴從快從重處罰包括財務造假在內的各類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決心。

董文媛表示,本次通報的三宗案件呈現以下特征: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xù)時間長,最長跨度4年;實際控制人對案件核心決策、組織實施,主觀惡性明顯;造假手段復雜隱蔽,形式不斷翻新,利用新型或復雜金融工具、跨境業(yè)務達成造假目的;財務造假伴生未按規(guī)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節(jié)嚴重,影響極為惡劣。

“證監(jiān)會堅決用好新證券法這一利劍,用重典、出重拳,維護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董文媛稱,對于證據充分、違法事實清楚的案件,從嚴重處,一抓到底,打則“痛擊筋骨”,絕不“撓癢癢”;該批案件均處以千萬元以上重罰,責任人百萬元以上,讓違法者“知疼”,不敢“再犯”。

同時,抓“關鍵少數”,精準打擊,區(qū)分責任,區(qū)分情節(jié)。處罰該批案件較為明顯的特點,即嚴辦首惡,對實際控制人施以重罰及終身市場禁入。此外,構建立體追責體系,涉嫌犯罪,堅決移送,絕不姑息,讓違法者在行政處罰、刑事打擊、民事賠償中承擔應有的責任。

不斷夯實市場法治基礎

多年來,由于金融市場制度建設存在短板,證券違法犯罪成本較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呈高發(fā)態(tài)勢,出現過諸如康得新、康美藥業(yè)等惡性案件。隨著注冊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在放寬前端準入的同時,對后端的監(jiān)管執(zhí)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資本市場法治基礎不斷夯實。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于作為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guī)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等。

日前,中辦、國辦聯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這對于加快構建更加成熟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體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堅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證監(jiān)會表示,將認真貫徹《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工作方針,用足用好相關法律賦予的職責,嚴厲查處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綜合運用行政執(zhí)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形成依法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合力,維護市場“三公”秩序,凈化市場生態(tài),促進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盤和林認為,一方面要繼續(xù)完善資本市場相關責任追究的法制基礎,提高制度規(guī)范性、細致性,立法落實、嚴格執(zhí)法,使執(zhí)法有據可依;另一方面,繼續(xù)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處罰金額,強化對各層面責任人員的追究,促進各方盡職擔責。(楊毅)

關鍵詞: 市場運行 財務造假 監(jiān)管執(zhí)法 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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